(2015)佛城法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德辉与佛山市南海远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日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辉,佛山市南海远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日颂,申丽超,陈远洲,陈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梁德辉,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东信北路(原平八路)东方机械市场A座108铺之三,注册号440682000232311。法定代表人陈日颂。被执行人陈日颂,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申丽超,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远洲,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远志,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梁德辉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日颂、申丽超、陈远洲、陈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日颂、申丽超、陈远洲、陈远志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德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95000元;律师费110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646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日颂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远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机器设备一批(摇臂转床、三相异步电动机等);陈日颂、申超丽、陈远志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路富景花园汇景苑A2座802房及BC座地下室车库128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8号富丰新城3座9层901房及地下室一期B179号、B107号车位,得拍卖款3072400元,待办理分配退款。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