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跃军与张惠新、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跃军,张惠新,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071号原告:郭跃军,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惠新,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7774367-1。法定代表人:余镇冀,该公司董事长。郭跃军与张惠新、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郭跃军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跃军撤诉。案��受理费7068元,减半收取3534元,由原告郭跃军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