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康殿林与肃州区陇上永和源牛肉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殿林,肃州区陇上永和源牛肉面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299号原告:康殿林,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被告:肃州区陇上永和源牛肉面店。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方广场北侧一楼8号门店。经营者:刘坤年,男,汉族(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殿林与被告肃州区陇上永和源牛肉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殿林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殿林撤回对被告肃州区陇上和源牛肉面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