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催9号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村。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04日依法决定受理并已刊登挂失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且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的一份票号为:10200052/25651619;出票人全称为:南通市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如皋市大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2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票据所载明的款项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至本票据所载明的到期支付日期满一个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应予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建民审判员  杨宏伟审判员  周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