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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亚凤与被执行人党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亚凤,党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弥亚凤,女,住所地宁县新宁镇。被执行人党宏德,又名党培琴,男,汉族,宁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宁县九龙小区。弥亚凤与党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党宏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弥亚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党宏德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宏德的住房、银行存款、工商注册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党宏德名下登记有住房一套(已被他案查封),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收入。工资已被他案冻结。另查明,党宏德家庭成员五人,除党宏德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收入。2015年8月党宏德与妻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党宏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弥亚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党宏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弥亚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