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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桐庐县桐君街道秀山起重租赁服务部、陈树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桐君街道秀山起重租赁服务部,陈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桐君街道秀山起重租赁服务部被执行人陈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023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树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树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树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5311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