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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李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丽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周丽丽与李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丽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