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邵凤珍与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凤珍,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凤珍。被执行人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本院在执行邵凤珍与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志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