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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汉明与陈清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明,陈清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4485号原告:陈汉明,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春,女,系原告女儿,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清英,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明与被告陈清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明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陈汉明负担。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荣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