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耿士祥与薛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士祥,薛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士祥。被执行人薛惠静。申请执行人耿士祥与被执行人薛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惠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士祥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6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惠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薛惠静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薛惠静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雁南四路曲江南苑X号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作出(2016)陕0113执2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将本院(2016)陕0113执24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因被执行人耿士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士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将已查封的登记于被执行人薛惠静名下的相关房屋予以评估,本院已依法函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程序。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耿士祥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26553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65530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