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如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如九,北京东方金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979号申请执行人何如九,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金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甲3号北京洲洋宾馆有限公司分公司8027。法定代表人尹杨林,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如九与北京东方金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金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柏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