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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俞决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俞决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954号原告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北村5组。法定代表人易宏志,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顾飞,该公司员工。被告俞决生,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决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广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