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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执行牛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牛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徐新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牛洪亮,住伊宁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执行牛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康 建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