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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花梅、刘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花梅,刘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赵花梅,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章峰,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花梅与被执行人刘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章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