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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鸿武与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鸿武,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412号之一原告:吴鸿武,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兴军,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吴鸿武与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吴鸿武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鸿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鸿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吴鸿武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白 露人民陪审员  张运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