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4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