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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4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