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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254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再婚。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被告同意入赘到女方家中生活,照顾原告年老瘫痪的母亲。2015年1月19日,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1月7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违反婚前承诺,没有将户口迁到原告家中,而且不照顾原告母亲,对原告动辄拳打脚踢,恶语相向,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极为冷淡。2016年2月18日,原、被告因迁移户口和办理生育证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再无联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提出离婚亦并非原告本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6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2月18日,双方因迁移户口和办理生育证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回母亲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当彼此珍惜夫妻感情,精心经营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加之审理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可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今后双方对婚姻家庭持理智、冷静的态度,彼此宽容,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