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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247号

刘晓丽与郭振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振明,刘晓丽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郭振明,男,27岁,汉族,农民,住址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晓丽,女,25岁,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晓丽与郭振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