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郭振明,男,27岁,汉族,农民,住址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晓丽,女,25岁,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晓丽与郭振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