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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148号被执行人张建,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服务巷18号33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建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有车牌号码为皖K2L9**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2L9**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