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金使与南平市闽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使,南平市闽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使,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闽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健,男,南平市闽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张金使申请执行南平市闽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南劳人仲案(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南劳人仲案(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