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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泽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4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庙坑岗路X号X房,发现同宿舍的室友余某的手机放在床头充电,就趁被害人余某洗澡之机将其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50元)及裤袋里的300元现金偷走。2016年9月12日1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岗胜路新时代步行街X号X层X号房间将刘某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30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