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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官水,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5层2座616。法定代表人钟泽明。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监察一案,向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调查和报送材料。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出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4]第3-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但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3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5]第10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2015年9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处以19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6]第1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北京市康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郑文静代理审判员  任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培松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