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昭平县征地办公室与李德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平县征地办公室,李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财保13号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陆培理,该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李德红,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在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走马段)林地征地工作中,误将应补偿给李成道户的征地补偿款30万余元(6.504亩林地的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被申请人李德红。为纠正错误,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德红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其银行存款(户名:昭平县征地办公室;账号:20×××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300000元为诉��财产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德红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银行存款300000元(户名:昭平县征地办公室;账号:20×××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昭平县征地办公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全。审判长 雷应泽审判员 罗庆华审判员 卢一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