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姜淑娟与芦玉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娟,芦玉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娟,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53号9-5-1。(身份证号:210104195904095245)被执行人:芦玉威。(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娟与被执行人芦玉威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151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姜淑娟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5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张晓飞执行员 贾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