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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立国与七台河市鑫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国,台河市鑫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国,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红升村。被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鑫城煤矿,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北兴农场大东林场。法定代表人:赵志武,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董立国库与七台河市鑫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19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30972.9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自行一次性处理完毕,申请人董立国撤销对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6)第193号仲裁裁决书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