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志中与乔广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中,乔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827号申请人贺志中,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生,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乔广东,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志中申请执行乔广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案申请执行人贺志中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