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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891号

刘银朝与马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银朝,马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891号

原告:刘银朝,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张转哲,灵宝市朱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克兵,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刘银朝与被告马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刘银朝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银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朝撤回对被告马克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银朝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