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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宝成与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成,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5639号原告:马宝成,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宝清,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吴亚锋,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宝成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清,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村里动迁后给村民上了养老保险,之后原告的父亲马恩元去世,2008年5月村委会决定退给原告其父亲马恩元死亡养老保险20613.6元,但村里一直拖延。原告多次找到村里催要此款,直到2012年12月25日村里才决定给付,但票据开完了,村里又以账号被查封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退还的养老保险金20613.6元,并给付应付之日(2008年5月1日)至现在共8年的利息11544元。被告辩称:对于应退还的养老保险金本金没有问题,应该返还给原告,但村里现在无力退还该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村里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及其父亲马恩元系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村民。2005年四台子村动迁,村里决定给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该村村委会将村民的养老保险金直接从动迁补偿款中扣除,原告父亲的养老保险金20613.6元也从其拆迁补偿款中扣除。2007年四台子村整体动迁后村委会为村民集体缴纳养老保险,原告父亲马恩元等9名老人陆续在2007年年底去世,村委会没为包括原告父亲在内的该9位老人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12月25日村委会决定向原告等9人退还其已故家属的养老保险金。村委会向原告等9人出具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特殊情况结算凭据,载明:“退死亡人员养老保险金合计金额:185522.40元,收款单位(人)后附明细,2012年12月25日。”原告在退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名单上签字按捺确认。以上事实,有退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名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特殊情况结算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村委会在村民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用此款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金,故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父亲马恩元作为委托人于2007年年底前死亡,则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终止,村委会作为受托人应当将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还给原告。村委会于2012年12月25日出具凭据承诺返还原告等9人已故亲属的养老保险金,并且庭审中亦表示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要求村委会返还养老保险金2061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村委会支付20613.6元的利息的问题,因委托合同终止,被告村委会应当返还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0613.6元,但其未返还,仍继续占有该笔款项,故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孳息。孳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委托合同终止之后起算,原告父亲马恩元于2007年年底前去世,原告现主张自2008年5月1日起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宝成养老保险金20613.6元;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宝成20613.6元的利息(自2008年5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马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四台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瑶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