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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班超与王奇鹜、黄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超,王奇鹜,黄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班超,女,1979年5月出生,蒙古族,科右前旗收费站职工,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奇鹜,女,1973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黎春,男,1973年4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班超与王奇鹜、黄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班超未受偿金额为879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