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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瀚哲与朱永利、李进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瀚哲,李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瀚哲。法定代理人耿双(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王偏(系原告父亲)。被执行人李进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进勇银行存款4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