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覃鑫明、刘小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鑫明,刘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覃鑫明,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刘小东,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覃鑫明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覃鑫明发现被执行人刘小东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南民初(一)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