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无锡精凯威模具有限公司、王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精凯威模具有限公司,王健,王艳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865号之二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636230-7。负责人:涂德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精凯威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经发六路东八号,组织机构代码06324609-1。法定代表人:王健。被告:王健,住地江苏省海门市。��告:王艳丽,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无锡精凯威模具有限公司、王健、王艳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8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