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万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万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654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红、牛玉亮。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营,男,汉族,1969年06月29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万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志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湲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