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克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8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2901室。负责人聂九利,经理。被执行人杨克成。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克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