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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再三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再三,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434号申请执行人石再三,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系长垣县宏润起重设备销售部业主。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能庄村东南盈康公司南侧6#房。法定代表人任德坤。被执行人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2单元11层1111号。法定代表人梁莹武。石再三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郑民二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石再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东风标致牌、豫A×××××东风标致牌、豫A×××××东风标致牌、豫A×××××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四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石再三尚未实现的债权共694163.29元(汇票金额500000元,利息166960.29元,案件受理费17954元,执行费92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民二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