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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朱俐德,单文伟,杭州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46203。法定代表人施振翔。被执行人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45号物产大厦3层H座,组织机构代码:255469118。法定代表人朱俐元。被执行人朱俐德,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单文伟,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96号1001室B座,组织机构代码:751734363。法定代表人单文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朱俐德、单文伟、杭州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5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