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151号
申请执行人:潘文翠。
被执行人:左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文翠与被执行人左卫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因左卫国结欠潘文翠股权转让款未能支付,引起诉讼。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798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超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