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谭伟才与曾宝志、广州市花都华成电线厂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09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才,广州市花都华成电线厂,曾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094号申请执行人:谭伟才,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骆国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华成电线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人代表:曾宝志。被执行人:曾宝志,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谭伟才与被执行人曾宝志、广州市花都华成电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9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有权属于被执行人曾宝志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6号之二01号商铺、新华镇站西路3号东10号商铺,本院另案【(2016)粤0114执3215号】依法查封上述商铺,并委托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华成电线厂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马溪村港口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另案【(2016)粤0114执1312号】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0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