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金梅与陈晓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梅,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88号申请人吕金梅,女,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陈晓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金梅申请执行陈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