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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生源粮油有限公司与巴彦县宠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巴彦县宏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187号原告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被告巴彦县宏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原告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县宏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