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执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天涛、李晓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娅,陈天涛,李兵,田川,高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21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娅,女,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陈天涛,男生于1963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李兵,生于1985年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田川,男,生于1979年8月6日,土家族,住黔江区。被执行人:高承美,女,生于1983年3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天涛、李晓娅、李兵、田川、高承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9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天涛、李晓娅、李兵、田川、高承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0114执2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