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3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寿红与文霞杜泽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红,杜泽南,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寿红,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杜泽南,女,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文霞,女,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寿红与被执行人杜泽南、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泽南、文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寿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泽南、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杜泽南、文霞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杜泽南15日;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文霞所有的位于璧山区碧泉街道泉山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2房地证2015字第04XXX号)。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寿红向本院申请暂不进行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杜泽南、文霞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寿红执行案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34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洪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