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679号原告:闫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乔某某,曾用名乔建华,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共同抚养孩子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