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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岳与被执行人冯霞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提供的财产依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