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岳与被执行人冯霞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提供的财产依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