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潇泳与李保平、郭新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潇泳,李保平,郭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潇泳。被执行人李保平。被执行人郭新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潇泳与被执行人李保平、郭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高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平、郭新芹名下银行存款共201650元整或查封被执行人李保平、郭新芹相当于2016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