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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潇泳与李保平、郭新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潇泳,李保平,郭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潇泳。被执行人李保平。被执行人郭新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潇泳与被执行人李保平、郭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高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平、郭新芹名下银行存款共201650元整或查封被执行人李保平、郭新芹相当于2016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