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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桂香与王丽萍、王建中、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香,王丽萍,王建中,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989号原告:曹桂香,女,汉族,磐石市医院职工。被告:王丽萍,女,汉族,个体。被告:王建中,男,汉族,磐石市石咀卫生院职工。第三人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桂香与被执行人王丽萍、王建中、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