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829号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宪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任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泌水镇新兴路16号。法定代理人王廷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泌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驻民二终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泌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冯鹏、张开、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树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履行中被告以原告严重违约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于2015年7月17日以留置方式通知原告。被告所举的原告存在多个乡镇未开发、管理不到位和掉户严重、不结算、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税款等理由均不成立。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投资建设县到乡镇信号传送主干线、没有承担数字电视前端维护费用和相关租赁费用、没有增加设备和更新频道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依法保留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不成立或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辩称,原告不按照其2013年6月13日与被告签订的《泌阳县数字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严格履行。被告依据合同法94条规定对原告送达解除合同书。原告不但不积极响应,反而超时进行诉讼,而且所称的事实与理由无事实、法律法条的支持,完全是恶意诉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送达的解除和铜合作书合法有效。对增加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原告增加的请求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原告事实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在2013年6月份,签订之后,双方对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发生效力。虽然由于广电局部分人员的徇私舞弊,导致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影响原被告合同的成立。在没有注销前,该公司依然具备法人资格,具备公司的要件,综合上述事实及规定,原告增加的请求不成立,无事实法律根据,应当一同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签订《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乙方、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为甲方,协议书内容:为认真落实甲方与泌阳县广播电视局签订的数字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力度,让全县人民都能尽快收看到清晰的数字电视节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全额投资承建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乡到自然村的网络建设、用户发展、日常维护、收费等工作。二、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数字电视前端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设备的增加、更新、电费、人员工资等全部费用。2、甲方负责县到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限号传送工作,即县到乡(镇)的主干线由甲方投资建设(敷设到乡镇乙方指定机房)。3、如网通公司授权线路租赁费,甲方承担县到乡主干线的租赁费。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劳动效能进行考核,如在发展中乙方资金链脱节,不能满足发展需求,或管理经营不到位等影响用户发展,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甲方负责处理原乡(镇)管理员的一切事宜,在甲方与原乡镇管理员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在现场监督甲方与原乡镇管理员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费用后20日内相关事宜必须处理完毕;如有延期,甲方每天支付乙方贰仟元违约金,以此类推,现场支付,不得以其他形式抵扣。在第一个乡开工后,甲方应及时协调第二个乡,乙方应及时支付第二个乡镇的处理费用。甲方承诺已开通八个乡(镇)至少收回六个乡镇。三、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乡到自然村的光缆线路及电缆线路(韩光接收机、光放大器)的投资、发展用户及日常维护、收费工作。甲方原发展的乡到自然村的光缆网络、光放大设备,甲乙双方按实际路线图核实后,由乙方在向该乡发展前,按近期市场价折算后支付给甲方。架设光缆费按每公里500元计算,之前发展的老用户,乙方按每户300元计算,光接收机每只按300元计算付给甲方后,原有用户收视费开始分成,甲方按30%,乙方按70%分成。2、机房以外的线路归乙方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乡到自然村的线路架设协调费,网通公司收取的光缆线路租赁费,发展网络所需的乡站机房、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3、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40万元人民币,用于退还前合作人投资资金,并解除原合作人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如处理不好,甲方如数退还乙方40万。如合作成功,40万元折抵实物费,多退少补。四、收益自2013年(合作成功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壹万元前端机房运行费用,期限12月,在此期间内乙方发展新用户甲方不参与分成)-2023年之间的收益分成,甲方按30%分成,承担上交广电局一切费用,乙方按70%分成,承担上交乡(镇)到村光缆线路租赁费用,结算方式为每月十号前,乙方按上月实际收入比例支付给甲方。如2023年1月1日之后,泌阳县广电局仍允许甲方继续经营,乙方有与甲方合作的优先权,除上交广电局利润外,剩余部分按甲方35%,乙方65%分成,如泌阳县广电局终止了与甲方的合作,本合同自行终结。2、在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间,如与第三方收购,可由一方提出与另一方协商,但收购价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为有效。但必须保证乙方收回全部投资后(收视费视为收回成本),对于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事件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出售动议提出方承担。县到乡的资产归甲方所有,乡到自然村的所有资产(收购资产除上交广电局外)甲方按30%,乙方按70%分成,2023年1月1日后,所有资产归甲方。3、如开展广告等相关增值业务,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如开展宽带业务,机房设备归甲方投资,机房以外所有设备归乙方投资,分成按甲方30%,乙方70%分成。4、MMDS系统资产归甲方所有,收视维护费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参与分配。光缆网络到达地方MMDS用户可转为有线用户,收视维护费未到期,由甲方负责补偿给用户。合作期间,网络没有覆盖到的乡(镇)无线可以发展用户,由甲方投资,甲方收益。5、税收按利润分成比例承担,乙方把应承担的税收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上交税务部门。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2、本协议的解除,并不免除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出险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决。4、合作期未满前,如一方提出解约,在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赔偿并获对方认可后,方可协商解约。5、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原告、被告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张宪明、王廷义签字。2015年6月23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合同》第一条仅发展六个乡镇,还有多个乡镇未开发、长期未与被告结算、现有六个乡镇掉户严重、管理不到位、未将应承担税款足额交付原告等为由作出《合同违约告知书》并通知原告15日内整改,按照合同全面履行。2015年7月10日,被告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原告解除《泌阳县数字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另查明,2010年7月23日,泌阳县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泌阳县广播电视局货币出资12万元、实物出资25万元,共出资37万元筹建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2010年7月24日,泌阳县广播电视局决定任命王廷义为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经理。2010年7月26日,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登记注册成立。2015年9月20日,泌阳县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从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总服务器中提取数据,根据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和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对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与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往来账目进行清算后,泌阳县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显示:一、泰山庙、杨家集、高店、办公室、赊湾、公司办公室、花园、陈庄、博远系统收入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收视费收入为1349930元归驻马店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交税金40497.9元应由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8月31日,服务费收入2374155元,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分成712246.50元、应交税金负担21367.40元,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成1661908.50元,应交税金负担49857.26元。二、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赊湾、高店、花园、杨家集、泰山、陈庄共计18241户,初装费收入3064488元,应付税金91934.64元。三、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包括应分成服务费712246.50元、税金182289.80元、泰山乡网络收购费164292.00元、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前端机房运行费用中拖欠的10000元,共计1068828/30元。四、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付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税金13651.00元、往来款344000元,共计357651.00元。五、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欠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往来款711177.30元。六、泰山庙、杨家集、高店、办公室、赊湾、公司办公室、花园、陈庄、博远系统收入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收入为3324755.00元。(镇)年平均收入为277063.00元。被告已经敷设盘古、赊湾、杨集、泰山、花园、双庙、羊册、郭集8个乡镇主干线,原告发展了高店、盘古、赊湾、杨集、泰山、花园6个乡到自然村的网络建设。根据服务器数据显示,被告原来合作人发展的老用户及原被告合作后被告发展的新用户均存在掉户情况。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情况登记一案尚未结案。原告申请中止诉讼。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了泌工质罚(2016)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作出罚款贰仟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签订的《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关于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请求。从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和合同的履行综合来看,原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前端机房运行费用、掉户、未足额支付按比例承担的税收、发展需求不足、未按约定给被告分成等违约事实,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不成立或无效的请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的基础是认可2013年6月13日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签订《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同一个诉讼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诉讼请求本身自相矛盾。事实上,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泌阳县数字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该请求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尽管被告的营业执照被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23日予以吊销,但其主体资格并未因此而消灭。因此,被告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格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人民陪审员 贾伟人民陪审员 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