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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贾福学贩卖毒品罪、胡仲飞贩卖、运输毒品罪、胡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仲飞,贾福学,胡溪,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仲飞,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力,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贾福学,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4月19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溪,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满族,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福学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仲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溪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辽05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仲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胡仲飞、原审被告人贾福学,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贾福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0.1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至本溪市××路×号楼对面的体育场门前。2、2015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贾福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0.1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李某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租住的房屋内,将毒品交给朱某。3、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对面体育场门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0.1克冰毒。4、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对面体育场门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0.1克冰毒。5、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对面体育场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0.2克冰毒。6、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对面体育场门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0.1克冰毒。7、2015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0.3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李某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下,将毒品交给闫某。8、2015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楼下,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1克冰毒。9、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某某立交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0.3克冰毒。10、2015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贾福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0.3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胡溪在本溪市平山区胡溪家楼下,将毒品交给韩某。11、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乔某0.3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李某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租住的房屋内,将毒品交给乔某。12、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乔某0.3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李某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租住的房屋内,将毒品交给乔某。13、2015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李某租住的房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乔某0.3克冰毒。14、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福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乔某0.6克冰毒,并通过被告人李某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租住的房屋内,将毒品交给乔某。15、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仲飞想要购买10克冰毒,胡仲飞从辽阳寒岭“老虎”(未到案)处拿到10克冰毒后,将毒品从辽阳寒岭送到本溪市平山区××路×号贾福学的住处。被告人贾福学给胡仲飞现金2400元,胡仲飞从中收取100元好处后,将2300元现金交给“老虎”。16、2015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仲飞想要购买10克冰毒,胡仲飞从辽阳寒岭“老虎”处拿到10克冰毒后,将毒品从辽阳寒岭送到本溪市平山区××路×号贾福学的住处。被告人贾福学给胡仲飞现金2400元,胡仲飞从中收取100元好处后,将2300元现金交给“老虎”。17、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仲飞想要购买10克冰毒,胡仲飞从辽阳寒岭“老虎”处拿到10克冰毒后,将毒品从辽阳寒岭送到本溪市平山区××路×号贾福学家一楼和二楼过道窗户的角落里。事后,被告人贾福学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胡仲飞2400元,胡仲飞从中收取100元好处后,将23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老虎”。18、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仲飞想要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胡仲飞从辽阳寒岭“老虎”处拿到毒品后,从辽阳寒岭开车到本溪市某某洗浴附近,将毒品交给被告人胡溪。被告人胡溪给其现金3000元,事后贾福学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胡仲飞400元,胡仲飞从中收取100元好处后,将33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老虎”。19、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贾福学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仲飞想要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胡仲飞从辽阳寒岭“老虎”处拿到毒品后,将毒品从辽阳寒岭送到本溪市平山区××路×号贾福学的住处。被告人贾福学通过现金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胡仲飞共计3400元,胡仲飞从中收取100元好处后,将33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老虎”。20、2015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贾福学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仲飞想要购买10克冰毒,胡仲飞从辽阳寒岭“老虎”处拿到毒品后,将毒品从辽阳寒岭送到本溪市平山区××路×号贾福学的住处,被告人贾福学给胡仲飞现金2600元。当被告人胡仲飞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贾福学家搜缴白色结晶体1袋、红色药片5粒、绿色药片2粒。经中国某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贾福学家中搜缴的白色结晶体1袋,净重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红色药片5粒,共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麻古);绿色药片2粒,共净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麻古)。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溪在本溪市平山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贾福学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溪在本溪市平山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贾福学吸食毒品冰毒。3、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溪在本溪市平山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贾福学、董某吸食毒品冰毒。案发后,被告人贾福学、胡仲飞、胡溪、李某均被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贾福学、胡仲飞、胡溪、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证人韩某等人证言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福学、胡溪、李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仲飞为贩卖而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溪无视国法,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中贾福学、胡仲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胡溪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李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被告人胡溪、李某明知贾福学贩卖毒品,仍积极实施帮助,同贾福学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贾福学、胡溪、李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贾福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贾福学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福学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福学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贾福学、胡仲飞、胡溪、李某均能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福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胡仲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胡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诉人胡仲飞对认定其犯有贩卖毒品罪有异议。上诉理由是:1、认为贾福学是自己吸食,不知道其是贩卖。2、购买毒品的钱是贾福学出的,贾福学给其的钱是车费。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胡仲飞为贾福学代购毒品,收取100元,从中牟利是不正确的,导致错误判决上诉人胡仲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罪名认定不准确,量刑过重。3、上诉人胡仲飞是受雇于贾福学而运输毒品,在贾的指使安排下,遵循贾福学提供的时间地点取送毒品,胡仲飞应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2015年9月28日15时,溪湖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中发现贾福学有贩卖毒品嫌疑,并于2015年9月28日19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号楼×号将贾福学、胡仲飞、李某抓获归案。2015年9月28日20时许,贾福学主动配合民警抓捕被告人胡溪,指认胡溪在本溪市平山区的住处,将胡溪抓获归案。(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平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明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被告人贾福学、李某、胡溪、胡仲飞均系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2001年贾福学因犯盗窃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4月19日被释放。其他被告人无前科。(3)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检测,检出贾福学、李某、胡溪、闫某、韩某、董某、朱某尿检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检测均呈阳性,胡仲飞、乔某结果呈阴性。(4)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扣押清单及涉案财物交接凭证2015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贾福学处依法扣押白色晶体1袋,红色片剂5粒,绿色片剂2粒,扣押贾福学手机1部,电子称1个;依法扣押胡仲飞现金2600元,手机1部。扣押贾福学的毒品(白色晶体1袋,净重9.8克;红色片剂5粒,净重0.5克;绿色片剂2粒,净重0.2克)已依法移交禁毒支队涉案物品保管中心。(5)毒品照片、电子称照片及贾福学指认毒品和电子称照片,胡仲飞指认毒品照片,贾福学与胡仲飞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6)溪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某因吸食毒品,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董某、朱某因吸食毒品,分别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7)关于胡溪到案的详细经过:2015年9月28日19时,在本溪市平山区××号楼将贾福学抓获,贾福学主动配合我大队民警抓捕同案犯胡溪,贾福学将大队侦查人员带至胡溪居住地,并给胡溪打电话让其下楼,待胡溪出门第一时间,侦查员将其抓获归案。(8)犯罪嫌疑人贾福学中国邮政一本通交易明细账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①大概2015年9月19日左右一天晚6、7点钟,在某某立交桥下,从贾福学手中购买200元冰毒,大概3、4分。②2015年9月26日晚9点左右,我朋友金某叫我帮他买点毒品,给我150元,我找贾福学,他让我去找胡溪,贾福学给我她的手机号,我在胡溪家楼下买完,在东芬将毒品给金某,之后我跟他要点自己拿回家吸食。(2)证人朱某的证言①2015年7月中旬,找贾福学买毒品,他让我联系李某,我给李某打电话她让我去×号楼对面体育场门取毒品,我给她100元,她给我一小袋0.1克冰毒。②2015年9月28日9点左右,我找贾福学买毒品,他让我直接去他家找李某,李某给我0.1克冰毒,我给她100元钱。11时左右,和同学董某一起在×号楼×单元顶楼楼道内吸食。晚上8点,我和董某一起去找贾福学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董某的证言①2015年8月中旬一天中午,在×号楼对面体育场门从贾福学处购买100元毒品冰毒。②2015年9月上旬一天中午,在×号楼对面体育场门从贾福学处购买100元毒品冰毒。另证实,2015年9月28日11时左右,和朱某一起到北台楼顶吸食毒品。晚8点,和朱某一起去找贾福学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9月下旬一天,贾福学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平山区某某商品城附近胡溪家帮忙修电脑,修完之后在胡溪家吸食几口冰毒和麻古混合物。(4)证人乔某的证言①2015年9月初一天晚6点左右,找贾福学买毒品,贾福学让我去他家找他对象小红,我给小红300元,给我6、7分冰毒。②2015年8月末一天晚上,我到贾福学家花200元,买了0.3克左右冰毒。③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找贾福学买毒品,贾福学联系小红,让我去他房子找小红,我给小红200元,给我0.3克左右冰毒。④2015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找贾福学买毒品,贾福学联系好小红,让我直接去他家找小红买毒品,我给小红200元,给我0.3克左右冰毒。2015年4、5月份开始,和贾福学联系,陆续能在贾福学和小红手中买过10多次冰毒,之前时间太长记不清了,每次都是400元一克的价格,也就6、7分之间,也买过200元钱的,0.3克左右冰毒。(5)证人杨某的证言①2015年7月一天,在北台体育场小门,从贾福学手中购买200元,0.2克冰毒。②2015年8月一天,在北台体育场小门,从贾福学手中购买100元,0.1克冰毒。(6)证人闫某的证言及亲笔供词①2015年9月20日左右一天,张某打电话说要买400元冰毒。我就给贾福学打电话,在贾福学家楼下买了400元冰毒。我把毒品给张某,张某从买来的毒品中拿出半分左右给我。②2015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由秉某打电话说要买200元冰毒。我去由秉某那取完钱给贾福学打电话,在贾福学家楼下一个女的给我送来一小袋冰毒,我就把冰毒给了由秉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贾福学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证实从2015年7月份开始贩卖毒品,毒品从辽阳胡仲飞(外号眼镜)手中购买,胡仲飞系辽阳跑黑出租司机,每次均是贾福学给胡仲飞打电话,胡仲飞开辽K1***7夏利送过来。购买的毒品,一部分供自己和胡溪、李某吸食,一部分卖给韩某、朱某、闫某、乔某、董某,贩卖毒品的具体次数、数量均能够同以上几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具体从胡仲飞手中购买毒品次数:①2015年7月中旬,给胡仲飞打电话,胡仲飞来我在×号住处给我送来10克冰毒,我称重完给其2400元,包括100元车费。②2015年8月初的一天,胡仲飞给我送来10克冰毒,2400元。③2015年8月一天,胡仲飞给我送来冰毒,我没在家,让胡仲飞把毒品放在我家单元一楼和二楼之间窗台。我用支付宝给胡仲飞2400元。④2015年9月,胡仲飞给我送来10个冰、10粒麻古,我让胡仲飞送到南地,让他和胡溪联系。胡溪去取毒品之前,我给胡溪3000元,之后我又用支付宝转给胡仲飞400元。⑤在我被抓前4、5天,胡仲飞给我送到×号楼住处10克冰毒、10个麻古,我称完重后给胡仲飞3400元。⑥2015年9月28日14时许,给胡仲飞打电话给送冰毒,15时许,胡仲飞来到我家,我用电子称,净量9克多重冰毒,我给胡仲飞2600元,包括100元车费,李某在场。胡仲飞刚开门要走警察就进来了。供述贩卖毒品情况:卖给杨某两次毒品,事实经过同证人杨某的证言相一致;供述从胡仲飞处购买过六次毒品,所购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吸食。另外,其还供述了两次在胡溪家吸食毒品的事实:2015年9月,去过胡溪家两次,每次都住2、3天,每次去都会和胡溪一起吸食毒品。给胡溪打电话说买毒品的女邻居是韩某。供述支付宝交易上显示的300元、400元、150元、100元,都是从胡仲飞手里买完毒品后给他的毒品钱。曾给胡溪打电话,让她卖董某毒品,董某小名叫小龙,和董某在胡溪家也吸食过毒品。具体事实记不清了。(2)被告人胡仲飞的供述与辩解其详细供述了多次帮贾福学联系购买毒品并从中获得好处的事实经过。每次都是贾福学打电话说需要什么类型和数量的毒品,胡仲飞再和辽阳一个外号叫“老虎”手中购买之后,开车从寒岭到北台或本溪市内交给贾福学或贾福学指派的人,收到钱后留下自己的好处费100元,余下的毒资通过转账或直接交给“老虎”。供述不吸食毒品,因为赌博输钱,干这个赚点钱花。具体交易毒品事实:①2015年9月28日下午1点30分左右,贾福学打电话让我帮买10个白的送到某某体育场他住的地方,之后我给“老虎”打电话拿到毒品之后,我开车从辽阳寒岭到贾福学家。贾福学称重不到10克,给我2600元,这其中有我的好处费100元。我准备出门时,警察将我们抓获。②被抓前4、5天,贾福学要10克冰毒、10粒麻古,我从“老虎”那取完毒品开车到贾福学家,冰毒每克250元,麻古每粒80元,加上我好处费100元,一共3400元。(贾福学通过支付宝支付一部分钱,还给我一部分现金,我将其中的3300元通过转账给“老虎”的工行账户。)③2015年9月份一天,给贾福学送去10克冰毒、10粒麻古,在某某厂区桥洞附近给了贾福学媳妇。经胡仲飞辨认,该女子为胡溪。(她给我3000元现金,剩下400元贾福学支付宝转账,我留好处费100元。)④2015年8月20号左右一天,给贾福学送去10克冰毒,贾福学没在家,让我把毒品放在一楼与二楼过道窗户角落里,贾福学支付宝转账给我2400元(每克230元)。我收到钱后又通过工行账户转账给老虎2300元。⑤2015年8月4、5号,给贾福学送到某某体育场附近住处10克冰毒,共2400元,我留好处费100元。(均为现金交易)⑥2015年7月中旬,给贾福学送到某某体育场附近住处10克冰毒,共2400元,我留好处费100元。(均为现金交易)胡仲飞供述同“老虎”交易使用的都是支付宝,他收款用的是工行的卡,收款人是一个叫王某的人。(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其与贾福学系男女朋友关系。其供述证实贾福学贩卖毒品,平时贾福学把毒品放在租的房子那(××路×号楼×单元二楼左门,李某租的),分100元一袋和200元一袋,有时贾福学不在家有来买毒品的,贾福学就先给李某打电话问其是否在家,告诉其一会谁要来买毒品,多少钱的,来之后就把毒品给他,对方给多少钱就收多少钱,并将获得的钱全部交给贾福学。知道贾福学的毒品是一个外号“眼镜”的辽阳男子给送来的。具体交易毒品的事实:①2015年9月28日上午,有人敲门说取贾福学留的东西,给贾福学打电话,告诉我毒品放电脑桌上了,让我给他就行了。我回屋把放在电脑桌上的透明密封袋给他,他给我100元就走了。(朱某)②2015年9月初的晚上,贾福学打电话说一会“亮哥”去买东西,要300元的让我给装好,一般贾福学放家的毒品都是装好的100元、200元的量,我就把一个100元和一个200元的倒在一起,不一会“亮哥”就来了,我在屋子门口把东西给他,他给了我300元。(乔某)③2015年8月20日左右,我在家待着,贾福学打电话让我一会等他电话,一会下楼给别人拿袋200元毒品,过一会贾福学让我下楼,我看见一个男的,我把毒品给他就分开了,并没有给我钱。(闫某)④2015年8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贾福学打电话说一会“亮哥”来买200元毒品,不一会“亮哥”就来了,我把之前贾福学放家里的一小袋毒品给他,他给我200元钱。(乔某)⑤2015年7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家卖给“亮哥”200元毒品。(乔某)⑥2015年7月中旬一天中午,贾福学打电话说一会有人要买100元毒品,让我跟他约个地方交易。不一会那人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在×号楼对面体育场门取毒品,我到了看见这个男的,把一小袋冰毒给他,他给我100元钱。(朱某)还有别人来我家取毒品,一般都是来我家敲门我在门口把毒品给对方,有时候也在楼下给对方。一般他们不给我钱,有的我现在也记不住了。(4)被告人胡溪的供述与辩解其与贾福学系男女朋友关系。贾福学提出让我帮他贩卖毒品,我怕贾福学不跟我在一起,我就同意帮他贩卖。每次贾福学在我租的房子看我时,都会带一些冰毒和麻古,我俩一起吸食,他还会给我留一些冰毒,每次留大约0.3克冰毒给我自己吸食,另外每次还会给我留3、4袋左右冰毒,每袋0.4克让我帮他卖。我一共帮他卖了7、8次毒品,每次都是0.4克一小袋,加一起大概3克左右。①2015年9月25日前后一天半夜,贾福学说一会他妹妹给我打电话买毒品,我在我家楼下将毒品给他,她给我200元。②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贾福学让我帮他取毒品,他告诉我是10克冰毒,给我3000元和一个手机号码。我按贾福学说的在某某洗浴附近等这个人,他当时开一台银灰色轿车,他用卫生纸包一团冰毒,我给他3000元现金。我回家把毒品给贾福学,由于现金不够,贾福学又用支付宝给转了一些钱。另外,胡溪还供述了2015年9月中旬,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三次容留贾福学吸食毒品的事实,同贾福学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第三次是和贾福学吸食完毒品后,小龙也到胡溪家吸食毒品(董某的证言也证实2015年9月下旬一天在胡溪家吸食毒品)。4.鉴定意见:中国某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从贾福学家中收缴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红色药片5粒,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麻古);绿色药品2粒,净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麻古)。5.辨认笔录(1)经胡仲飞辨认,辨认出2015年9月,其将与贾福学交易的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交给了被告人胡溪。(2)经乔某辨认,辨认出贩卖给其毒品的为贾福学、给其送毒品的“小红”为李某。(3)经朱某辨认,辨认出给其送毒品的为李某。(4)经韩某辨认,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女子为胡溪。(5)经闫某辨认,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为贾福学,给其送毒品的女子为李某。(6)经贾福学辨认,辨认出闫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7)经李某辨认,辨认出从其手中取毒品的男子为闫某。(8)经胡溪辨认,向其购买毒品冰毒的男子“小龙”为董某,其供述所提的贾福学女邻居为证人韩某。6、审讯视频从胡仲飞审讯录像在18分左右供述:“将毒品放在一楼、二楼过道窗户角落”,并且也供述从8月份左右,贾福学隔十天左右取一回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仲飞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贾福学、胡溪、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贾福学、胡溪、李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福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胡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贾福学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贾福学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贾福学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胡溪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胡仲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胡仲飞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胡仲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胡仲飞不知贾福学是贩卖毒品,以为他自己吸食的辩解,经查上诉人在2015年7月至9月的仅二个月的时间内,间隔较短时间多次向贾福学销售50多克冰毒及20粒麻古,数量较大,其应当知道贾福学不是自己吸食而是贩卖,故其辩解不实,故对上诉人胡仲飞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此点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胡仲飞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胡仲飞是与贾福学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胡仲飞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胡仲飞购买毒品的上家“老虎”,原审被告人贾福学并不知道,是胡仲飞自己联系的,为从中牟利上诉人胡仲飞不让贾知道其上家的联系方式。其为了贩卖毒品而运输,贾福学仅是其销售毒品的下家,与其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故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丽敏审 判 员  周佩麟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国帅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