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办事处新立屯村民委员会与沈阳中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办事处新立屯村民委员会,沈阳中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办事处新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6007042-3。法定代表人金正峰,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沈阳中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5550055-6。法定代表人翟文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办事处新立屯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沈阳中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办事处新立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的执行内容有误,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办事处新立屯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重字第0001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庄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