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绍平与谭建化,余民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绍平,谭建华,余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彭绍平,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谭建华,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余民武,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彭绍平与余民武、谭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谭建华、余民武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彭绍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并支付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绍平与被执行人谭建华、余民武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谭建华、余民武在2018年4月28日前偿还剩余利息,在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情况下再向本院申请恢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审 判 长 陈剑波代理审判员 易 冰代理审判员 文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东东 来自: